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37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間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
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
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
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系爭租賃房間
市價為每月租金3,500元乘以10,再乘以12),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4,5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3,52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