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10號聲請人 郭裕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郭裕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7月26日│418,000元│TT0000000││││復興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