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12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潘胤愷

被告 徐勝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之戶籍地設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原告所陳報之被告居住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6樓」,為被告3、4年前之租屋處,現已搬遷而未居住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民國113年6月14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33806585號函所附查訪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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