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訴人 張耀堆 訴訟代理人 張禹堂 被上訴人 陳福民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上訴人 陳亭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庭期前兩週內具狀針對「兩造於宜蘭縣礁溪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達成調解,該調解之法律屬性為何?是否僅屬民法上之和解性質,而僅適用民法第736條至第738條之規定?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上之和解性質,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77至第380條之1規定之適用?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上之調解性質,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03至第426條規定之適用?是否屬於鄉鎮市調解條例所規範之調解性質,而有鄉鎮市解條例規定之適用?」、「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92條第1項、第738條第1款規定,撤銷於宜蘭縣礁溪鄉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所達成之調解,然原告行使上開法律所規定之撤銷權,是否必須以訴訟方式為之?或僅須以意思表示為之?倘若僅須以意思表示為之,則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調解之訴訟,是否有權利保護必要?」等爭議,再詳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主張及舉證。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郭淑珍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