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然侮辱人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6月2日,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5年度易字第228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65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於96年7月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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