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曉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曉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鄭曉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