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25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李常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096年0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洛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常娥於民國(下同)093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現金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使用該現金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以提款、轉帳辦理融資。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如逾期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以累計未還利息,按百分之20固定計算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至095年05月24日止共融資19,500元整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095年0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