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257號債權人巨亨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靈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美福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表明明確之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