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克祺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麻藥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8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復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並與前開4月徒刑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下稱甲案)。又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法院判刑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864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並與其所犯盜匪等案件所餘殘刑5年2月29日、甲案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89年1月1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
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18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6月2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8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8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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