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8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0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本院九十五年年度上訴字第八0五號搶奪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判決後,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上訴期間,依照首開說明為十日,則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再加在途期間計至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九十五年九月六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依法應予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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