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瑞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瑞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瑞珍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犯罪型態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仍得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受刑人蔡瑞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3月14日111年1月17日111年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01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33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3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365號111年度上易字第282號111年度上易字第282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19日111年7月13日111年7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1年6月27日111年7月13日111年7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730號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2至3)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062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3月19日111年4月13日111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50、406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46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668、166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460號111年度簡字第1628號111年度簡字第2150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31日111年6月16日111年7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1年7月14日111年7月27日111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203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155號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6至9)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213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5月17日111年5月17日111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668、1666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668、16669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668、166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150號111年度簡字第2150號111年度簡字第2150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8日111年7月28日111年7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1年9月5日111年9月5日111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6至9)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213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1月5日111年3月27日111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4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52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5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430號111年度簡字第2394號111年度簡字第2394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4日111年8月22日111年8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1年10月14日111年10月12日111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206號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9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1至12)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335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5月4日111年3月20日111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622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384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596號、111年度偵字第18029、198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287號111年度簡字第2081號111年度易字第1003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6日111年8月17日111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1年10月6日111年9月30日112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61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093號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0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5至19)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64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6月5日111年6月20日111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596號、111年度偵字第18029、1980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596號、111年度偵字第18029、1980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596號、111年度偵字第18029、198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003號111年度易字第1003號111年度易字第1003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30日111年11月30日111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2年1月3日112年1月3日112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0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5至19)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64號編號19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1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營偵字第1596號、111年度偵字第18029、198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003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案號同上確定日期112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0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5至19)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