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