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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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陳沐清
壹、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丞恩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1,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故請原告提供被告之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之地址,以利本院判斷系爭事件之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怡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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