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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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何啟榮 被告 楊發財
王月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7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林欣玲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宏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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