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948號債權人 張桂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錦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王錦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三、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註:借據僅載明利息每萬元壹佰伍拾元,未約定係月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