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 陳藝甄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國家賠償法第12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所在地係臺北市○○區○○○路○段0號,有被告之陳報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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