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90號上訴人 蔡國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勞訴字第9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9,38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092元(計算式:48,277元×1/3=16,0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