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許正信 被告 呂自啓
呂自由 呂自利 呂巧言 呂巧語 呂巧美 呂自修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元(計算式:4,600元÷7=6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繼承人 呂有福 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被繼承人呂有福之遺產稅免稅或已稅證明書;若遺產中有不動產,應一併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培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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