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四六五號),經本院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中,被告為有罪陳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乙○○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起,任職臺北縣汐止市○○○路○○○巷○○號口口禎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口口禎公司)之業務人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業務,為執行業務之人。詎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底止,連續將其所經手之貨款合計新台幣(下同)四十四萬八千七百一十六元(詳如附表一所載),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間,經口口禎公司發覺,始察悉上情。
二、案經口口禎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告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核與口口禎公司代表人甲○○指訴內容相符,且有口口禎公司客戶應收帳款明細表、應收票據憑單各一份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乙○○為告訴人口口禎公司所僱佣之業務人員,竟將其業務上所收取之客戶貨款予以侵占,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侵占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復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數額,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末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之前開侵占罪名,法定本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復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被告及公訴人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亦均表示無意見,是本院即依前揭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重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附表一┌───┬───────┬───────────┐│編號│客戶名稱│侵占金額(單位:元)│├───┼───────┼───────────┤│一│利多│14043│├───┼───────┼───────────┤│二│榮華│31818│├───┼───────┼───────────┤│三│ 佳美 │26700│├───┼───────┼───────────┤│四│城發│70038│├───┼───────┼───────────┤│五│廣東燒鵝│14093│├───┼───────┼───────────┤│六│金味│27175│├───┼───────┼───────────┤│七│ 阿偉 │94284│├───┼───────┼───────────┤│八│ 慶鴻 │10100│├───┼───────┼───────────┤│九│景新│19360│├───┼───────┼───────────┤│十│大新│11651│├───┼───────┼───────────┤│十一│ 清冠 ( 巧福 )│24512│├───┼───────┼───────────┤│十二│補之林│20256│├───┼───────┼───────────┤│十三│興業│18336│├───┼───────┼───────────┤│十四│第一站│600│├───┼───────┼───────────┤│十五│創口味│30400│├───┼───────┼───────────┤│十六│ 趙家鴨莊 │15000│├───┼───────┼───────────┤│十七│龍泉│6000│├───┼───────┼───────────┤│十八│補之林(光明)│1300│├───┼───────┼───────────┤│十九│ 旺星 │13050│├───┼───────┼───────────┤││合計│448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