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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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法定代理人 劉振宇 被上訴人松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429萬9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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