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小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小聲字第3號

異議人 王徐秀鳳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112年度投小字第454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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