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75號
原告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對被告甲○○及甲○○之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被告甲○○為印尼籍之未成年人,本院查無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經調取本院113年度少調字第968號卷,亦無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致無法特定被告,亦無法合法通知,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住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