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學收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 李慎廣 被告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詹秀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學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55,2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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