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7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7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張博雅 部長)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 呂清輝 為原告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或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受任為訴訟代理者,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訟代理人呂清輝乃係一民意代表服務處之特別助理,與原告並無任何親屬關係,就本案農保訴訟事件,亦不備專業知識。本院認為原告委任呂清輝為訴訟代理人並不適當,應予禁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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