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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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535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朱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叁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其中壹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壹佰玖拾捌元,及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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