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8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游紫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債務人游紫妍於民國102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02年2月5日核准15萬元整,雙方約定自撥款日起分60期攤還本息,貸款利率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56%機動調整計算。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條第一款)。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七條)。
(二)然,債務人104年1月起無法依約定還款,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花旗(台灣)銀行聲請債務前置協商,於104年3月間與債權銀行簽定協議書,惟前開前置協商方案,債務人僅繳款至民國110年11月10日止即未再繳款,債務前置協商協議已毀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並得回復原契約繼續對其訴追。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豐利金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帳務資料戶謄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