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334號債權人 李誠章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楊雅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雅雪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泰分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號00-0000車輛,惟未查報車輛所在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查報車輛所在地,該命令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未查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以本件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非在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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