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676號債權人 陳昭信 債務人上茂實業行法定代理人 江樵茂 債務人 林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玖萬柒仟肆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0年度司促字第01267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10年5月26日1,396,900元110年8月30日BC0000000002110年7月14日1,532,800元110年8月30日BC0000000003110年7月22日1,511,280元110年8月30日BC0000000004110年8月3日905,000元110年8月30日BC0000000005110年8月7日1,549,200元110年9月11日BC0000000006110年8月14日1,323,640元110年8月30日BC0000000007110年8月18日1,179,900元110年9月30日BC0000000008110年8月20日1,663,500元110年9月14日BC0000000009110年8月25日1,651,280元110年8月30日BC0000000010110年9月1日1,396,900元110年9月1日BC0000000011110年9月5日1,335,750元110年9月9日BC0000000012110年9月9日1,458,800元110年9月9日BC0000000013110年9月14日1,185,240元110年9月14日BC0000000014110年9月17日988,150元110年9月17日BC0000000015110年9月23日1,496,800元110年9月23日BC0000000016110年9月29日1,586,710元110年9月29日BC0000000017110年10月4日1,053,100元110年10月4日BC0000000018110年10月7日1,382,480元110年10月7日BC0000000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