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72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陳宏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肆拾元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