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告 陳秀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素珍 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臺南市○○區○○○街○○巷○○號地下層編號6C停車位之市場交易價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原告應繳納裁判費1萬7,33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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