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 林銘樺 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 律師
李宜庭 律師被告 林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9建號建物(下稱合系爭房地),於民國112年1月6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63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7.81㎡×公告土地現值5,1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227,800元=624,631元】;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於112年1月6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於原告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時,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0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4,518元【計算式:105地號土地面積87.18㎡×公告土地現值5,100元/㎡+60建號建物最新課稅現值229,900元=674,518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為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4,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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