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共同壁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 楊鴻麟 住苗栗縣○○市○○路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宏榮 間共同壁糾紛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王宏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應具體表明請求之給付對象為何)。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映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