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8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鴻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8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一八八五號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鴻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