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254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梁鈞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年利率
1
13,710元
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
1.775%
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
0.1775%
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4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0.2775%
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備註: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20計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