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64號聲請人 李阿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47條、第1138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楊阿珠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楊阿珠於108年5月10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最遲應於同年8月10日前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然聲請人卻於同年9月9日方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再經聲請人到庭則以:我太太去世時我已經知道他死亡而且我是繼承人,提出本件聲請是因為我太太有房屋,本來我想要拋棄繼承把房子留給我兒子,現在已經辦好了,本件不用聲請了等語(見本院108年12月20日訊問筆錄),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逾越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之法定期限,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