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易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易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品閎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續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品閎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
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