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告 吳俞儀 (住居所詳卷)
被告 陳淞富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9號(即114年度金簡字第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