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告 吳俞儀 (住居所詳卷)

被告 陳淞富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9號(即114年度金簡字第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