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有關核發證明事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1號上訴人 廖麗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不服108年3月19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3,000元,業據上訴人繳納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順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