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18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鈴債務人 潘郁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黃東和 (即 鑫和 行)對潘郁蓁之債權,前已讓與聲請人。因潘郁蓁現設籍新北○○○○○○○○萬里區所,致債權轉讓通知無法送達,故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47717號債權憑證、潘郁蓁戶籍謄本(現戶全戶)等件(均影本)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