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博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博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于博安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5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
法授矯字第10901676490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