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茂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茂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茂芳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與另案有期徒刑2年10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8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8、3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