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3日至同年5月10日間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0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88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
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