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賴森源
相 對 人 胡永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4月向相對
人位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戶籍地址(下稱系爭
戶籍地)寄送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然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
2次,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派員訪查結果,相
對人確實居住於系爭戶籍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7
月10日中警分刑字第1100045569號函附查訪紀錄表1紙在卷
可參,是以相對人既仍居住於系爭戶籍地,即難認相對人有
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自與首揭聲請公示送達之
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