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刑補字第31號補償請求人 林政奇 上列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情求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之刑事補償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補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案首欄內關於「刑事裁定」應更正為「刑事決定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刑事補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案首欄所載「刑事裁定」,顯係「刑事決定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書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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