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竹簡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亞倫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亞倫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亞倫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8年6月19日以108年度簡字第122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8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無釋字第775號解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判決意旨之罪刑不相當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感情糾紛而對告訴人 劉智馨 心生不滿,竟不思理性處理情緒,即率爾以通訊軟體(微信)、電子郵件(G-mail)傳送「要殺告訴人家的狗、砸告訴人的車、侵入告訴人住處」等訊息以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自我控制能力欠佳,實屬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手段、所生危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小康家庭經濟狀況(參被告之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204號被告王亞倫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亞倫前於民國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108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與劉智馨因感情糾紛而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09年2月10日凌晨1時27分許,在其高雄市○○區○○街00號住處,連結網際網路,以其所使用「[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帳號發送至劉智馨所使用「[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帳號,恫稱:「砸車頂多賠償給你而以,入侵民宅和傷害也幾個月徒刑而已,殺狗也只是罰錢而已,就像妳說的牠們命中住定該為妳而死,妳自找的別怪我(原文照引)」等語,致劉智馨於其新竹住處內開啟、瞭解上開郵件內容後心生畏懼,嗣經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智馨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一)│被告王亞倫於警詢及偵查│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自白。││││││├──┼───────────┼──────────────┤│(二)│告訴人劉智馨於警詢及偵│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傳送電│││查中之證述。│子郵件對其恐嚇之事實。│││││├──┼───────────┤││(三)│告訴人提供之手機翻拍照││││片2紙。││││││├──┼───────────┼──────────────┤│(四)│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佐證前揭犯罪事實。│││華派出所偵查報告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又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775號解釋意旨書審酌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檢察官葉子誠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政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