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8號原告 許名宏 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蔡清祥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 周輝煌 上列原告因聲請假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