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謝乾恩 (即 謝尊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4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原誠泰)商│090-NX-0000000-0│普通股│1│64│││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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