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陳王鍊卿
聲 請 人  陳春德
聲 請 人  陳春成
聲 請 人  陳春龍
聲 請 人  陳學昌陳靖麒
前列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許文華 律師
前列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廖婉真
相 對 人 東南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吟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買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
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
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七十四
年度台上字第二八0號判例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
,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狀稱:聲請人等五人所有之位於新北市○○
區○○段○○○○號、188地號及新北市○○區○○○段○地○
○段00000地號土地,遭相對人東南科技大學非法占用數十
年,聲請人等曾於108年5月間委任 陳瑞蕙 地政士向相對人東
南科技大學表明每人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價金,
出賣系爭土地之持份與東南科技大學,詎料,東南科技大學
距今仍未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進行購買土地之相關作業
,故聲請人於108年12月23日委託許文華律師發函請求相對
人於函到15日內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進行購買土地之
相關程序,如若不然,聲請人將依法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使用
土地之租金及拆屋還地,嗣後,相對人委請 黃緒田 律師函覆
聲請人等表示,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之占有及使用均有合法正
當權源,聲請人對之不得主張任何權利,聲請人請求以特定
價格購買土地,礙難同意,然為使系爭土地公示登記情形與
占有狀態歸於一致,東南科技大學願與聲請人等進行商議云
云,故依法聲請調解。惟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所稱之事實,聲
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占用其所有之土地,因此聲請人或請求拆
屋還地、或與相對人商議如何購買占用土地等事宜,依首揭
規定,應專屬系爭新北市深坑區土地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莊以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 官利海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