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5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識閎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爰審酌被告媒介女子賣淫牟利,所為非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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