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燕能 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
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一欄,應列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即自108年11月29日起至110年11月28日止期間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惟聲請人僅列108年及109年收入之種類、來源及數額,則自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28日止期間收入之種類、來源及數額尚有不明,請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
㈡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之工作內容為何?每月平均收入為何?請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㈢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㈣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
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㈤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陳報聲請人於各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11月29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
㈦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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